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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爱与廖岱、马泽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翁玉爱,女,195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叶国志,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智聪,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岱,男,195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海丰县。被告马泽麟,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海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负责人卢少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振宇,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玉爱诉被告廖岱、马泽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玉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5元,减半收取,计款20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彭泽川审判员:李革明审判员:王健茹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童佳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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