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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旋与刘某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79号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黄某旋,女,1990年8月24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刘某浪,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旋诉被告刘某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彭泽川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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