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郭宝珠,女,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周佳达,男,1990年11月21日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宝珠诉被告周佳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宝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郭宝珠负担。审判员:彭泽川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黄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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