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切实做好司法公开工作,增强诉讼服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诉讼服务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属于诉讼服务中心受理范围的事项和相关服务事项。 第二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开立案庭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工作纪律,廉政规定等内容。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到对案件审查立案依法、及时公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即受、即审、即立,复杂案件在七日内答复当事人受理与否。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该公开案件受理标准,对当事人起诉符合立案受理标准的,当场立案并将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对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范围的,应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五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公开诉讼费收费办法,在显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张贴《人民诉讼费收费标准》,正确计算各类案件诉讼费收费,保障立案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公开司法救助申请的条件、手续及受理程序,对符合司法救助的,应予以办理,方便当事人及时得到司法救助。 第七条 对符合立案要求的案件及时立案后,及时排定开庭日期,确定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在诉讼服务中心的电子大屏幕轮播。 第八条 诉讼服务中心按规定摆放工作牌在当事人的显眼位置,工作牌显示每个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诉讼服务中心也要公布中心的电话,方便当事人监督。 第九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意见箱,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属于其他部门的,转交其他部门处理。同时要公布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电话和上级法院的电话。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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