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调解告知书 (2025)粤1521民初 号 : 本院已收到你(单位)诉 纠纷 一案的起诉材料,为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适宜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后审理程序前开展调解,由法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或者由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现将调解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调解具有简便、快捷、高效的特征。当事人一旦达成调解,可以快速实现案结事了,降低诉讼成本,以更平和、互利的方式化解矛盾与纠纷,实现各方共赢,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2.调解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暂不预收案件受理费。调解期限自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签字接收法院移送材料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以将调解期限延长30日,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登记立案后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案件将转入审理程序依法办理。 调解不成、转入审理程序前,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未按时交纳的,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4.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撤回起诉或者即时履行的,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后以“其他方式”结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出具准予撤回起诉裁定书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审查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或调解书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登记立案后开展调解工作的案件,法院将依法送达诉讼材料。 当事人签名(盖章): 海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年 月 日请你(单位)确认是否同意调解? (在下列选项 内打“√”)
同意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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