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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宝、李某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 2016-01-07 00:00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37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嘉宝吴某宝,男,1994**年4*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404252750*,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联安镇联田村委会上村982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朝艳李某艳,男,1976**年6*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512928197606155517*,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金光乡红垭村4组499号,住广东省海丰县附城镇下关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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