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汕海法立行初字第3号起诉人王永红,男,汉族,1988年8月3日生,四川省武胜县人,现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王进光,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生,四川省武胜县人,住址同上,系王永红之父亲。被起诉人海丰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楚雄,该局局长。起诉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一、依法确认被起诉人扣留起诉人五部摩托车30个月的违法行为,赔偿原告上访误工等经济损失共六十六万元;二、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于2008年3月7日暂扣王永红摩托车维修店里的无牌无证摩托车五部,并于2008年3月8日开具暂扣条,且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于2010年4月15日向王永红送达海丰县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该清单经王永红本人签名盖指模确认并写明签收日期),在该清单中已告知王永红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清单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起诉人于2013年11月18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永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彭春英审判员郭利通人民陪审员莫道源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武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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