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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容留他人吸毒三次 被我院判刑

时间: 2020-06-10 15:36    来源:海丰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女子杨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0月某日下午、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吸食毒品“冰毒”二次。2019年11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9年11月29日晚上20时许,海丰县公安局民警在海丰县海城镇某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杨某,在其家中扣押“冰壶”(矿泉水瓶和吸管)一个。被告人杨某及吸毒人员李某、王某三人经尿检显阳性。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无知并不是逃避法律的借口,面对身边的毒品诱惑,一定要坚定地拒绝,否则等待自己的不仅仅是法网,更是毁了自己一生的无底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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