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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未约定违约金的,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 2022-09-14 11:42    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网



--陈某1诉陈某2买卖合同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21)粤152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某1

被告:陈某2

【基本案情】

原告在海丰县梅陇镇从事首饰配件、器材销售,被告从2018年初开始向原告购买首饰配件,截止2021年1月1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900元,被告并出具一份《货款欠条》交原告存执,被告承诺上述货款于2021年6月1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付还欠款人民币(下同)31900元,逾期付还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争议焦点】

1.逾期付还是否可主张利息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由于债务人长期占用债权人资金,已造成经济损失,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1货款本金31900元,及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元,由被告陈某2承担。

【法官后语】

买卖合同纠纷中,债务人逾期未付还债权人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编写人: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 马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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